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4民初6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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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民初6552号案件名称
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玉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4民初6552号原告: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州国际装饰城B7#楼806室。法定代表人:马玉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诚,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玉琴,女,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泗县鸿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庆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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