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俊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3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351号
  • 案件名称

    李俊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俊举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351号被执行人:李俊举,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关于李俊举刑事罚金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豫0725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因李俊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殷宪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