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美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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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900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美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美立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900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23号3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U2R913。法定代理人:杨述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三期标准厂房3号楼1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F69B39。法定代表人:杨柳,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梁 应书 记 员 屈 缋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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