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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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58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张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扬。被执行人:张龙,男,1989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胜利街19-18。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57224.5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龙名下有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58-12号(6-6-1)房产(建筑面积130.34平方米),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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