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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与贾春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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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331号
  • 案件名称

    刘阳与贾春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阳;贾春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刘阳,女,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贾春辉,男,汉族,1984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贾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贾春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阳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贾春辉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贾春辉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贾春辉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贾春辉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2021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0)豫1321执恢256号之六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春辉在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土岗支行62299118690104889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刘阳如需对上述账号予以继续冻结,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上述账户存款20750元,扣缴执行费500元后余20250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阳。2、查明被执行人贾春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贾春辉名下在河南省南召县辖区内无房屋、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贾春辉名下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贾春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四、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贾春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人身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贾春辉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刘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春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贾春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贾春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贾春辉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王东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 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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