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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兵0601民初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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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兵0601民初1933号
  • 案件名称

    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兵0601民初1933号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44509618。法定代表人:蔡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阿拉尔街以北、图木舒克街以南、上海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17006N。法定代表人:朱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7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359元。审 判 长  蔡咏梅审 判 员  孙 仪人民陪审员  郇湘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徐惠沁书 记 员  张巧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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