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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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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62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庆;何胜枚;贺良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627号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厦门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何胜枚,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贺良辉,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庆、何胜枚、贺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芊雨书 记 员 陈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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