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少红、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11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1103号案件名称
孙少红、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孙少红;高勇;铁岭经济开发区永盛采土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孙少红,女性,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高勇,男性,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永盛采土场,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经济开发区申家沟分场。法定代表人:高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少红与被执行人高勇、铁岭经济开发区永盛采土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少红与被执行人高勇于2021年9月4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02执1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郑龙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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