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生与曹霞,曹廷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财保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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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财保271号案件名称
刘礼生与曹霞,曹廷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礼生;曹霞;曹廷华;何文华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271号 申请人:刘礼生,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1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存帅,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曹廷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曹霞,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何文华,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礼生与被申请人曹廷华、曹霞、何文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礼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保全。申请人刘礼生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刘礼生位于璧山县璧泉街道狮子横街商业用房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保全担保人刘礼生的担保房屋;2、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5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琳-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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