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成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5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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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543号之二案件名称
洪成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洪成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543号之二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洪成伟,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洪成伟抢劫罪(罚金)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案件罚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洪成伟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成伟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振东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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