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永州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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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57号案件名称
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永州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永州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14-C栋101号。法定代表人:邱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州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老鸭窝村。法定代表人:唐鑫。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35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军强审判员 李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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