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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永州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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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5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永州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永州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14-C栋101号。法定代表人:邱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州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老鸭窝村。法定代表人:唐鑫。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35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军强审判员  李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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