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国丰、李卫东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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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255号案件名称
满国丰、李卫东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满国丰;李卫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255号申请执行人:满国丰,男性,1963年6月23日出生,210106196306232155,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李卫东,男性,1967年9月30日出生,210103196709302112,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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