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何建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623执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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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623执32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何建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何建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623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连平大道中52号。负责人:杨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微珠,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建,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6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进行财产情况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P×××××”丰田牌机动车一辆,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内存款1000元作为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何建名下“粤P×××××”丰田牌机动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何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巫远青审判员 钟巧萍审判员 叶枫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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