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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张盼盼等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恢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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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恢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张盼盼等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张盼盼;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恢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110号。        负责人:史小忠。        被执行人:张盼盼,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韩宝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盼盼、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盼盼、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支付2783056.44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023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5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盼盼、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及股票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6月、7月、8月、9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49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6.执行过程中,委托淘宝网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盼盼名下的位于克拉玛依区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将拍卖款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7323.4元。        7.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张盼盼名下的塔城市托里县准噶尔开发区托国用(2014)第准4号宗地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因没有“容积率”信息无法完成评估,后我院多次委托托里县人民法院调取该宗地信息,未能查询到“容积率”的信息,该土地暂无法评估,但已查封。        8.执行过程中,公示冻结被执行人张盼盼在克拉玛依市润欣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未处置。        9.2021年9月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张盼盼、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不掌握张盼盼、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10.本案剩余标的2539084.04元未执行到位,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盼盼、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盼盼、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马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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