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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健与李士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4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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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943号
  • 案件名称

    靖健与李士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靖健;李士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4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健,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伟,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进,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绪友,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靖健因与被上诉人李士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健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关于案外人沙重庆系涉案厂房实际买受人,李士进与其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2020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申请依职权调取了证人张某,4(被上诉人处的工作人员)、李某,4(厂房承租人)、胡某,4(厂房承租人)的证人证言,其三人的陈述一致,均证明了被上诉人李士进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该证人证言与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证人录音材料一致。张某,4系被上诉人处的厂长,其在上诉人与沙重庆签订的协议上签字作为证明人,其本人对于三方的关系最为了解,其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依据。上述三份调查笔录系法庭经合法程序取得,并经过了开庭质证,而一审判决书没有任何体现。一审开庭询问得知沙重庆本人是被上诉人亲表侄,在涉案厂房实际买受人未充分查明情况下,沙重庆本人没有到庭,也没有查明被上诉人与沙重庆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及被上诉人是否交纳租金的情况下,依据被上诉人个人陈述认定沙重庆系厂房的实际买受人,且与被上诉人系租赁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先是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支付转让款项,已违约在先,后采取欺诈手段以他人名义和上诉人另行签订协议,取得涉案厂房,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2.一审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第一份合同中未书面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并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违约金抗辩,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未对被上诉人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这并不能当然免除被上诉人根本违约后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民法典》582条规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履行完全付款的合同义务,经上诉人催促后,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上诉人的损失也很明确,即为两次交易价格的差价,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关于上诉人未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2020年1月11日上午7:35分向被上诉人发送的微信信息,能够证明因被上诉人未按转让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催促其在收到信息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余款,如未在三日内支付的,合同自动作废,前期支付的合同定金35万元将作为合同的违约金,该信息已发送至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对此也进行了回应。《民法典》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即使如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案外人沙重庆之间的合同成立,根据上述微信信息,上诉人也已经履行了解除通知的义务。综上,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士进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上诉事实与理由第一条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二条和第三条一审认定事实是正确的。李士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靖健偿还李士进35万元并支付利息;2.靖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李士进与靖健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了《土地及厂房转让协议》,约定靖健将位于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厂房建筑一并转让给李士进,转让价格为156万元。约定支付期限为:自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6万元,余款于2019年11月10日前付清。双方还约定了靖健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但未约定李士进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该合同签订后,李士进于同年10月11日付款20万元、10月13日付款10万元、10月27日付款5万元,总计支付给靖健35万元。后李士进认为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继续履行合同。2020年4月,靖健又与案外人沙重庆签订涉案土地及厂房转让协议,将涉案土地厂房以127万元转让给沙重庆。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沙重庆支付了127万元,靖健交付了涉案土地厂房。自2020年5月起,由李士进实际使用涉案土地及厂房,用于生产家具。案外人沙重庆系李士进表侄,李士进称其是从沙重庆处租赁的涉案厂房及土地。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庭审陈述、土地及厂房转让协议、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李士进与靖健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土地及厂房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受让方即李士进在合同签订后,仅支付部分款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双方应解决争议。而靖健于2020年4月就同一标的又与案外人签订了合同,且该合同义务双方均履行完毕。现李士进就第一份合同要求靖健将已收取的35万元予以返还。靖健认为,李士进有违诚信、采取欺诈手段,让其亲戚案外人沙重庆重新与靖健达成涉案土地厂房第二份转让合同,因此,履行第一份合同已收取的35万元,不应返还。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厂房的转让形成了两个合同。第一份合同签订后,李士进未履行完毕。此时,法律解决途径是靖健应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但是靖健没有这样做,而是后来与案外人重新签订了合同,并且该合同已及时完全履行。靖健的该行为,视为不再要求李士进继续履行第一份合同,故第一份合同应予解除,李士进要求靖健返还已收取的35万元于法有据。靖健辩称,李士进采取欺诈手段,指使案外人重新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可对于该第二份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了。靖健对第一份合同又提出违约金抗辩,其与李士进在第一份合同中又未书面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李士进是按照第一份合同要求主张权利,对于第一份合同的认定、履行情况已经查明,该第一份合同应予解除,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靖健应返还已收取的35万元。对李士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李士进诉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靖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士进返还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靖健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提出异议,主张实际厂房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李士进不是因为此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其主观上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规划许可证一审时向法庭提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其不应承担返还涉案款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靖健主张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申请依职权调取了证人张某,李某,4、胡某,4的证人证言,证明被上诉人李士进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因证人证言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仅凭该证言不足以证明李士进是上诉人与案外人重新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实际购买人,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靖健主张李士进前期支付的35万元为合同违约金,但双方并无相关约定,亦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对违约金事项达成一致。靖健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士进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款项,靖健可以要求李士进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靖健与案外人重新签订合同,并且该合同已完全履行,靖健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再要求李士进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及厂房转让协议》,李士进要求靖健返还已收取的35万元于法有据。综上所述,靖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靖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东平审 判 员 杜演文审 判 员 周东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海 龙书 记 员 王嫣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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