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于仁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3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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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3571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于仁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于仁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3571号原告: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东港市。经营者:单淑琴,女,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龙,男,1959年出生,东港市农商银行退休职员,现住东港市。被告:于仁贵,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与被告于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撤回对被告于仁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翠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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