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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西凤与邓友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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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873号
  • 案件名称

    刘西凤与邓友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西凤;邓友兵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873号 原告:刘西凤,女,1998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邓友兵,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刘西凤与被告邓友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西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西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存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谭成易书  记  员   李暮霞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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