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涵迪、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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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953号案件名称
杨涵迪、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涵迪;张景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953号原告杨涵迪,男,汉族,生于2000年4月17日,住禹州市。被告张景轩,男,汉族,生于2001年2月3日,住禹州市。原告杨涵迪诉被告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涵迪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靳炳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予华书 记 员 :王艳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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