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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涵迪、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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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953号
  • 案件名称

    杨涵迪、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涵迪;张景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953号原告杨涵迪,男,汉族,生于2000年4月17日,住禹州市。被告张景轩,男,汉族,生于2001年2月3日,住禹州市。原告杨涵迪诉被告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涵迪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靳炳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予华书 记 员 :王艳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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