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鸿与重庆盈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6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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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6521号案件名称
袁小鸿与重庆盈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袁小鸿;重庆盈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521号 原告:袁小鸿,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正军,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盈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7117894。法定代表人:卿兴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4368F。法定代表人:侯远芳,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袁小鸿与被告重庆盈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袁小鸿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鸿撤诉。案件受理费12 033元,减半收取计6016.5元,由原告袁小鸿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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