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卫、马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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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534号案件名称
郭永卫、马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永卫;马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534号 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区XX镇XX村XX园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李海燕,系该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4。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首,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永卫,男,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马俊,女,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永卫、马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苏振东 人民陪审员 张小明 人民陪审员 杨志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婕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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