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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91民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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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91民初71号
  • 案件名称

    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钱正国;汪长兴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91民初71号原告: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曹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820865336。法定代表人:刘小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57120。法定代表人:胡树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钱正国,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华山风景区。第三人:汪长兴,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钱正国、第三人汪长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其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7元,减半收取1538.5元,由原告青阳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碧云人民陪审员  胡希红人民陪审员  高钱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何 森书 记 员  朱莹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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