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伟龙、孔庆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5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580号案件名称
万伟龙、孔庆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万伟龙;孔庆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伟龙,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超,辽宁宗天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庆军,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万伟龙因与被上诉人孔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孔庆军的债权系由其与案外人韩爱新、上诉人万伟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上诉人万伟龙主张其已偿还了案外人韩爱新借款,签订协议时未与案外人韩爱新进行对账,故将本案发回区院重审。将案外人韩爱新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退回上诉人万伟龙。审 判 长 那 卓审 判 员 邹明宇审 判 员 陈兴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汪芷如书 记 员 李冰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