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常宝、孙正林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4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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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434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常宝、孙正林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常宝;孙正林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434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常宝,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孙正林,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谢常宝、孙正林合伙协议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案件诉讼费91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常宝、孙正林的银行存款9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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