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刘龙保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1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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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157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刘龙保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刘龙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廷军,任总经理职务。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被执行人:刘龙保,男,生于1948年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豫1321执115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刘龙保已履行了(2020)豫1321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龙保在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钰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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