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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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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214号
  • 案件名称

    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21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6459C(1-1)。法定代表人:陶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21号3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4U91X。法定代表人:胡士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承包费521600元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子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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