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邹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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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787号案件名称
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邹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邹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787号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1-2号22幢212室。法定代表人:刘玉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福,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邹璇,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丹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丽娟书记员杨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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