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苏影、白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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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453号案件名称
孙苏影、白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孙苏影;白海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453号原告:孙苏影,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白海,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孙苏影与被告白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孙苏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苏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宛儒书 记 员 张瑞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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