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忠霞、钟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6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638号案件名称
祝忠霞、钟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祝忠霞;钟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638号祝忠霞、钟毅:关于申请人祝忠霞与被申请人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718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钟毅名下银行(建行、光大、建行、微信账户)存款100000元,实际冻结3341.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止;2021年9月14日查封祝忠霞名下南宁市江南区凤江路8号东盟和城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7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华新、鄂州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1196号 下一篇 鞍山市立德树人实业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郭百威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11执异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