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民、刘生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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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07号案件名称
孙泽民、刘生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泽民;刘生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1107号原告:刘生林,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该村,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孙泽民,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现住该村,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刘生林与被告孙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孙泽民因工程需要,让其员工吴某某在原告处拿货记账,吴某某拿货6000元,吴某某已打下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生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 智 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吴 敏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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