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2021)苏0509破申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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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9破申149号案件名称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州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破申149号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樊,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浦北工业开发区越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姚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普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农商行)同意,决定将世普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0日,本院立案登记世普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世普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异议期满,世普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世普公司设立于2010年8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区。202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判决:世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农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判决生效后,世普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2021年1月22日,苏州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9执796号。截至2021年9月9日,世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6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合计577.3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世普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苏州农商行同意后,有权将世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世普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从世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世普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世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郝 振审 判 员 吴龙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许屏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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