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韩诗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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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462号案件名称
王雪、韩诗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雪;韩诗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462号原告:王雪,女,198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韩诗蔓,女,1994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台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代码证号91210726744346362Y,地址黑山镇七街黑大路西南湖信用社南邻。法定代表人:冯振武原告王雪与被告韩诗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雪负担。审判员 周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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