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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莫馥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异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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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异124号
  • 案件名称

    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莫馥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莫馥萍;贤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异124号案外人:贤某,男,200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蒋艳兰,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张霖。委托代理人:李康,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莫馥萍,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馥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贤某对本院作出的(2019)桂0481执9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贤某称,登记在贤某名下的位于南宁市的房屋[产权证号:桂(XXXX)南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43.74平方米]属案外人的个人财产,并非莫馥萍的财产。南宁市的房屋是被执行人莫馥萍在债务发生之前赠与给其的个人财产,并非莫馥萍为了规避债务履行,应当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上述房屋是案外人目前名下唯一房产,被执行人莫馥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没有逃避债务的履行。岑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莫馥萍追偿权一案作出的(2021)桂0481执966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案外人个人财产进行拍卖明显错误。综上,案外人请求岑溪市人民法院终止对(2021)桂0481执9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馥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4民终1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莫馥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日,申请人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作出(2021)桂0481执9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贤某名下的位于南宁市的房屋[产权证号:桂(XXXX)南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43.74平方米]。贤某于2014年7月9日向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购买该房产时年仅12岁,莫馥萍作为监护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另查明,莫馥萍与贤某是母子关系。本院认为,对登记在贤某名下座落于南宁市的房屋,贤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为未成年人,没有合法收入来源,其主张该房屋是莫馥萍赠与给其个人财产,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对登记在贤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应当认定为其父母使用家庭收入购置的属于莫馥萍个人所有或共有财产。综上,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是为了执行莫馥萍财产,保证生效裁判得以顺利执行。案外人贤某向本院提出终止执行(2021)桂0481执966号之一执行裁定的异议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贤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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