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长山、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2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236号
  • 案件名称

    宋长山、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宋长山;徐焕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236号原告:宋长山,男,1964年12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被告:徐焕玲,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中县。原告宋长山与被告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长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万;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原告,价款为50万元,但原告至今也没有得到转让的土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解决土地问题,后被告给原告出具1张借条76万元。其中包含3年的承包费26万元,被告将此76万元作为向原告的借款,约定2021年4月8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焕玲涉嫌诈骗犯罪,已被逮捕。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长山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宋长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