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山、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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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236号案件名称
宋长山、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长山;徐焕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236号原告:宋长山,男,1964年12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被告:徐焕玲,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中县。原告宋长山与被告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长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万;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原告,价款为50万元,但原告至今也没有得到转让的土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解决土地问题,后被告给原告出具1张借条76万元。其中包含3年的承包费26万元,被告将此76万元作为向原告的借款,约定2021年4月8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焕玲涉嫌诈骗犯罪,已被逮捕。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长山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宋长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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