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0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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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004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3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下豆氏村一组。被执行人:逯某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考早村二组。彭某某申请执行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晋0821执10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逯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29751元,现因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逯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2975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金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裴红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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