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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0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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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0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3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下豆氏村一组。被执行人:逯某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考早村二组。彭某某申请执行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晋0821执10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逯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29751元,现因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逯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2975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金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裴红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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