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沙溪镇宫俏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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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836号案件名称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沙溪镇宫俏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镇宫俏鞋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836号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银沙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326773。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宫俏鞋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利泰皮鞋市场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U4AXXX。经营者:凌秋云。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宫俏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翊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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