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家俊,孟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4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家俊,孟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家俊;孟齐全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43号 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彩路888号3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8934396G。法定代表人:黄加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家俊,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孟齐全,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俊、孟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静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