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湘辉与孙翊文、康伟林、孙雄、李新兰、孙文清、田玉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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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67号案件名称
康湘辉与孙翊文、康伟林、孙雄、李新兰、孙文清、田玉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康湘辉;孙翊文;康伟林;孙雄;李新兰;孙文清;田玉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67号申请人:康湘辉,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孙翊文,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康伟林,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孙雄,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李新兰,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孙文清,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田玉秀,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康湘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翊文、康伟林、孙雄、李新兰、孙文清、田玉秀银行存款26586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康湘辉以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湘辉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翊文、康伟林、孙雄、李新兰、孙文清、田玉秀银行存款26586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康湘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849.33元,由申请人康湘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曾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启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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