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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洁与郭姣、朱志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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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52号
  • 案件名称

    郭洁与郭姣、朱志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洁;郭姣;朱志敏;新绛县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52号申请人:郭洁,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冰,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郭姣,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被申请人:朱志敏,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被申请人:新绛县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绛县古交镇。法定代表人:朱志敏,总经理。申请人郭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新绛县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共计八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新绛县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晋M****学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共计八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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