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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锋、李爱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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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743号
  • 案件名称

    李恒锋、李爱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恒锋;李爱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李恒锋,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李爱玲,女,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申请执行人李恒锋与被执行人李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恒锋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李恒锋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爱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爱玲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爱玲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8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李爱玲未到本院接受调查。三、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7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李爱玲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现已采取冻结、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爱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2021年5月13日,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爱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五、2021年7月6日,因被执行人李爱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8月30日,经约谈申请人李恒锋,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爱玲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恒锋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爱玲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的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恒锋,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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