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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初5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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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541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龙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龙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青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7民初5412号原告:北京龙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工业西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26471308。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龙,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海,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北京龙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与被告王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龙,被告王青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56.1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入住马坊腾飞园小区,并与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按每平米每月2.1元收取,被告房屋建筑面积113.34平方米,物业费每年共计2856.17元。后我公司依约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但被告无故拒绝缴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56.17元。经追讨仍未交纳,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王青海辩称:我系xxx房屋的所有权人。我确未交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数额认可。我不交纳的理由是:1.2013年我入住小区发现小区的绿化植被缺乏管理;2.5号楼的东门关不上至今没人维修;3.2017年11月7日晚我的三轮车电瓶在车棚内被盗,当时车棚没有安装监控也没有保安巡视,我认为物业负有一定的安保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xxx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13.34平方米。201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价格为每平方米每月2.1元。被告未交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亦应按约及时交纳物业费。对于被告主张电动车被盗造成其损失的问题,综合本案现有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此问题系原告的行为所引起。对于被告主张小区绿化、东门维修等问题,可以看作是对物业服务有正当、合理的要求,需要原告不断改进工作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但其辩称不足以构成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法正当理由。综上,被告拒交物业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从保障小区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原告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应虚心接受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针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整改,提高服务标准。共建和谐幸福安全小区是物业与业主的共同责任。为切实提高小区生活品质,物业与业主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促成共赢的原则,处理好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青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北京龙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56.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青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阮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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