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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静、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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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1117号
  • 案件名称

    石静、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石静;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1117号申请人:石静,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雪,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方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CB1K9H。法定代表人:张兆亮,董事长兼经理。被申请人: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方北村中心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200MB2788006E。负责人:李某。申请人石静诉被申请人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静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佩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庆枭书 记 员 张子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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