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习碧、李永国与陈建菊、李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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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289号案件名称
陈习碧、李永国与陈建菊、李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习碧;李永国;陈建菊;李勇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289号 原告:李永国,男,1948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陈习碧,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二原告之子),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重庆市武隆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重庆市武隆区羊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菊,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陈习碧与被告李勇、陈建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国、陈习碧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国、陈习碧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国、陈习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永国、陈习碧共同承担。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培峰-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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