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万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11执异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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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执异62号案件名称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万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万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洪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11执异62号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26679835。法定代表人项晓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鞍山市万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37号,注册号210300005111656。法定代表人孙洪学,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孙洪学,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2021)辽0311执655号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申请执行鞍山市万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孙洪学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鞍山银行诉万达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辽0311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万达公司偿还鞍山银行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因万达公司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鞍山银行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登记立案,案号为(2021)辽0311执655号。执行中,第三人孙洪学于2021年8月10日自愿为被执行人万达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故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申请追加第三人孙洪学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申请追加第三人孙洪学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孙洪学为本院(2021)辽0311执65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本院(2021)辽0311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宫德忠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马冬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项 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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