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文庆、王宝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2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286号
  • 案件名称

    王文庆、王宝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文庆;王宝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286号 原告:王宝焰,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被告:王文庆,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XX城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吕梁市XX城县。原告王宝焰与被告王文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王宝焰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文庆所有的账户在13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原告王宝焰已向本院提交了陕西旬阳泰隆村镇银行账号为:61610040102000000396存单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26-XXXXXXXXXXX8494存单一张、陕(2018)白河县不动产权第0002944号XXXXXXXXXXXXXX9051不动产权证书一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文庆所有的账户在13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长     曹树宪    审  判  员     李昌顺    人民陪审员     陈本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院印)书  记  员     贺  飞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