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庆、王宝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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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286号案件名称
王文庆、王宝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文庆;王宝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286号 原告:王宝焰,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被告:王文庆,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XX城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吕梁市XX城县。原告王宝焰与被告王文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王宝焰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文庆所有的账户在13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原告王宝焰已向本院提交了陕西旬阳泰隆村镇银行账号为:61610040102000000396存单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26-XXXXXXXXXXX8494存单一张、陕(2018)白河县不动产权第0002944号XXXXXXXXXXXXXX9051不动产权证书一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文庆所有的账户在13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长 曹树宪 审 判 员 李昌顺 人民陪审员 陈本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院印)书 记 员 贺 飞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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