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会、本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3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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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473号案件名称
陈世会、本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世会;本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1执3473号本院刑事审判庭、陈世会: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世会刑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黔方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强制执行到位1,050.00元,其中罚金1,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据此,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对陈世会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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