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唐良珍信用卡纠纷一审原告未到庭的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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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71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唐良珍信用卡纠纷一审原告未到庭的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唐良珍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7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负责人:李小平,行长。被告:唐良珍,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诉被告唐良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15时0分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57(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大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群 书 记 员 夏 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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