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戴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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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999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戴某;陈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999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杰,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陈某,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斌,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丽英人民陪审员 :栾美凤人民陪审员 :徐宏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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