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海燕、杜树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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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2282号案件名称
时海燕、杜树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时海燕;杜树峰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时海燕,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210127022。被执行人:杜树峰,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206084271。本院依据(2021)辽14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海燕与被执行人杜树峰(2021)辽1421执2282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海燕于2021年9月13日以“因被告和原告和解,欠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21执2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福君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支 彬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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