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凤奎、张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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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798号案件名称
佟凤奎、张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佟凤奎;张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798号原告:佟凤奎,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张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凤奎与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佟凤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并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份,张宇系通辽中羊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建办公楼时需要钢材,因我也属于建筑行业,我们是朋友关系,他与我协商让我串给他10万元的钢筋,因本人不能亲自来,派杜丹丹和严均来我处赊购钢材24.68吨,价值10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给付欠款,若不能日期给付,被告给付违约金3万元。但被告至钢材拉走后,分文未付,多次用电话与被告协商,被告还款态度非常积极,但是始终没有兑现。有多次谈话录音为证,因本人资金紧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欠款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佟凤奎与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经本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凤奎的起诉。案件受理2,300.00元,退还原告佟凤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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