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春香、邯郸陶瓷集团卫生瓷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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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初1588号案件名称
栗春香、邯郸陶瓷集团卫生瓷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栗春香;邯郸陶瓷集团卫生瓷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初1588号原告:栗春香,女,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寿学,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原告配偶。被告:邯郸陶瓷集团卫生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行西路西段。注册号:130406000009770。法定代表人:牛志勇,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栗春香诉被告邯郸陶瓷集团卫生瓷有限责任公司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栗春香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栗春香负担。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学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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